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学生处 点击数: 日期:2011-10-11 21:49:12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1年修订)

 

 

为了进一步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精神,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充分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奖优助困的作用,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金资源,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生活俭朴,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四、评审程序

1.学生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向辅导员递交《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递交给辅导员。

3.辅导员组建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认真审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配额推选产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整理好审批材料,上报系(部)评审工作组。

4.系(部)工作组汇总本系评审材料,审核通过后,将材料报送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5.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名单,认真进行复查,上报学院领导集体审批,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以上工作日。

6.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的总报告(纸质版与电子版),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与电子版,按照附件二格式制作填写)。以上材料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学校公章,不得以学校内设部门的公章代替。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国家下拨资金后,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颁发学院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学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发现有不正当高消费行为者;

3)申请理由经查不实者;

4)期末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六、相关事项

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品学兼优量化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学习刻苦,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良好,在评审指标内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没有不及格科目;

3)对于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评审指标范围内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者,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统一使用福建省资助管理中心印发的2010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

 

 

 

 

 

 

校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