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厦软院〔2007〕128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 处分是维护学校纪律的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教育当事人,同时教育其他同学。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维护学校纪律,违反纪律要主动认识错误,自觉接受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和认识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以下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无学籍学生为开除,下同)。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第二次违纪,经教育不改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六)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一起违纪的。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构成犯罪的,按照第八条规定处理;
(二)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者,视情节和审查结论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被公安、保卫部门处以其它治安处罚(含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偷窃、贪污、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案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涉案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涉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 涉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肇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肇事者:凡故意起哄、乱摔瓶子和其它物品等以及用挑衅或用其他各种方式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影响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破坏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造成伤人或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或聚众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轻伤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二次打架及多次打架者从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或值班学生干部者从重处分。
(四)参与打架者: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而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打架并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六)结伙打架、斗殴者: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打架致他人受伤者,依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有下列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在上课时间打牌、下棋、聊天、看小说等做其他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因考试成绩、教育管理等原因,对教师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违反校园、课堂、计算机房、语音室等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碍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
(四)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迟到3次,计旷课1学时;每次迟到超过15分钟者,计旷课1学时。
(3)早退3次,计旷课1学时;每次早退超过10分钟者,计旷课1学时。
(五)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纪律及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严重影响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校园内有打麻将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不听劝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以各种方式聚众赌博、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按参与赌博论处。
(二)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烧物品等严重影响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内参加或组织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游行示威、罢课、罢考或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和其它非法宣传品,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严重影响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住宿生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床位,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住宿生晚上超过规定时间归校,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整夜不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宿舍区违章接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在宿舍内留宿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与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违法或不正当使用网络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冒用学校、校内部门名义从事网上活动,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并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致使计算机信息网络发生阻塞、溢出、瘫痪、资源正常消耗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口令、IP地址等使用网络自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老乡会”或其他非法群体,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利用其组织、参与非法活动,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公私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造谣、诬告、侮辱、诽谤他人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包庇他人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触犯国家法律者,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的校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应当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其户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的由保卫部门强制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首先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违纪学生其享有的权利,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
第三十四条 在做出违纪处分之前,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辩。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对旷课、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凡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分建议,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凡应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分建议,处分材料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对违反校园管理的处理:凡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或保卫处提出处分建议,上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凡应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或保卫处提出处分建议,处分材料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决定做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
如违纪学生拒绝在送交回证上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还应有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并把处分决定书留置该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交。
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广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自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有关申诉的事宜按《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且无正当理由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26日起实施。原《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