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院、系二级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小组进行分项目测评,学院根据测评结果计算出总分排序,对申请学生经济困难程度进行精准认定,其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者学院推荐各类资助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请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院进行测评、认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测评工作,由系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其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确认为建档立卡家庭者;
(六)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七)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第七条 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原则上分别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并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学生:
1. 家庭劳动力缺乏而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者;
2. 父亲或母亲无稳定的工作岗位,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者;
3. 家庭特别困难,本人能服从勤工助学安排,但参加勤工助学后生活仍然困难者;
4. 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月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指本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厦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学生:
1. 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 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 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 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 确认为建档立卡家庭者;
6.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第一次申请认定需要填报《调查表》及《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其中《调查表》需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测评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结束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认真部署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系认定工作组具体布置本系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向在校学生发放《测评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新学年认定工作;院、系二级认定工作组组织学生填报《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表》,根据学生填报信息对应测评指标设置的权重分值,计算得出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得分。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计算得出学生的评议得分。院、系二级认定工作小组把学生的测评得分与评议得分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建档立卡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名单的测评得分与评议得分进行累加,算出总分,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分档,初步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下发各系。
第十四条 院、系二级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初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对有异议的名单,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注明详细的调整原因,要将最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五条 学院和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对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复审。系应当将评定结果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资助管理中心还将不定期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状况进行随机调查,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同时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1. 弄虚作假,伪造证明。
2. 家庭已脱贫,未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者。
3. 未缴交学费,却购买超出学习及生活所需的高价台式或笔记本电脑、高价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4. 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日常消费较高;
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和系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和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和系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有权对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