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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政策

发布日期:2012-10-22    点击:

 

 

市集美区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政策

一、普通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0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予以落实。据此标准,今年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分别达到13426元(城镇)、11928元(农村)。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全部自主就业,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每服役一年为4500元);地方再给予经济补助(我市2012年义务兵满2年的2.6万元、下士满5年的3.9万元、中士满8年的4.5万元、上士满12年的5.6万元、四级军士长满16年的6.3万元、三级军士长满20年的7.4万元),经济补助金每年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整。并对退役士兵按照每人每学期(5个月)4000元的标准进行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二、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优待鼓励政策。在落实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明确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视同厦门城镇籍义务兵,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后复学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20122.6万);完成学业的大学生,由学校积极推荐就业、人事门优先办理手续,并将其军龄视同工作年限。毕业后被厦门市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工资可直接定级,不实行见习期工资。今年,国家对在校大学生也出台了学费补偿办法,即根据实际完成学业情况,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00元的标准进行学费补偿。

三、市里鼓励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应征。一是适当提高高学历青年家属优待金标准,经市教育局、市征兵办审核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属优待金比一般义务兵提高20%2012年可达到16111元。二是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服满现役退伍后3年内,参加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给予笔试卷面分加3分。三是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服满现役退役后,参加市直机关、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雇佣人员招聘考试的,提倡给予笔试加分(思明区、集美区分别给予笔试卷面分加5分)

四、国家鼓励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优待政策。这里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的地方所属全日制办公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其应届毕业生(历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验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拨为军官。二是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三是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可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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