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无小事|这些防疫规定你该知道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22-05-05 11:05:48

 

本学期开学以来,国内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特点,我省各地市均出现阳性病例,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都是厦软校园的一分子。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就是保护自己,保护大家。

 

近期,我校陆续发现个别学生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现象,给我校疫情防控和学生日常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当前,全校上下正处于齐心战疫的紧要关头,任何人都无法置身事外,千万要克服放松、大意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更需要树立“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的共同体意识,把纪律挺在前面,守规矩,知敬畏。

 

为严肃纪律,筑牢校园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小编给大家收集了一些防疫的有关规定一起来学习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共同遵守,不给防疫添乱。

 

问题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二百七十七条。

 

问题二:隐瞒、缓报或者谎报,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问题三:在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佩戴口罩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问题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问题五: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问题六: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附件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附件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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