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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管理办法(厦软院〔2007〕135号)

发布日期:2012-02-29    点击: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厦软院〔20071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园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后勤保卫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三条  校门每天开门时间530­----2300。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应与保卫部门事先联系或经门卫许可后方可入内,严禁攀越校门、围墙。

第四条  凡本院师生员工、家属和为我院服务的民工、特种行业、服务行业人员一律凭校徽或工作证、出入证、暂住证方可进出校园;其他外来人员应持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若无证件应经相关部门或被访者认可,门卫同意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五条  来学校参观、开会或借用学校场地举行活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通知后勤保卫处后方可进行。在校活动期间,应遵守我院校园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携带教学、科研、生产仪器、设备、家具、建筑材料等物品出校门,需持所在部门证明,必要时门卫有权进行检查或扣留,受查者应给予配合。

第七条  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校;因公来校车辆须征得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入校;入校后的一切车辆不准鸣喇叭,不准超速行驶,不准随意停放。

 

第三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论或非法活动;未经允许,禁止在校园张贴、散布大小字报;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内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经劝阻不听者,学校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内随意摆摊设点,从事营销活动。

允许以因组织学生活动而争取社会资助为目的的校内摆摊设点、张贴宣传等活动。这些活动必须由学生处、团委会制定计划,向学院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审核把关、监控全过程,并通报学校物业部门协助管理,以保证校园的安全。

第十条  在校园内举行的各种活动,不得违反我国宪法和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肆意哄闹、销售淫秽刊物、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等扰乱校园治安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其它危险品,违者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随意留宿外来人员。凡暂住我院内的临时工、务工人员及其他暂住人员,一律由用工部门督促,到后勤保卫处登记并按《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暂住证,方可住在校园内。探亲访友须在校留居一日以上的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到学生处或后勤保卫处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奖惩与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未在指定的位置张贴及悬挂横幅者,将责令清除;毁坏宣传栏设施的要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的,由后勤保卫处勒令撤走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校园内按规定要办理暂住证而未办理的外来人员,将责其限期补办;对未尽督促责任的用工部门的负责人,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要按价赔偿,并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按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对检举、制止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有功者,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12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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