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厦软院〔2007〕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有关部门要对学生适时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安全知识,主动接受学校、社会、家庭的各类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增强对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感,自觉履行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在校学生必须按照规定与学校签订《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协议》,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在读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校园安全
第五条 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实习和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火药、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违禁品,违反者视情况按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注意安全,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户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近进行嬉闹、推挤、倚靠等不安全行为;禁止其它任何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要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不得在校园非指定场所焚烧废弃物;不得使用蜡烛、煤油炉、煤气灶、酒精炉、液化炉、木炭炉等明火用具;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棒等电热器;不得私拉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不得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加强宿舍财物管理,离开宿舍应随手关好门窗、水电;钥匙、贵重物品、重要证件和现金等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保护校园环境,不乱扔酒瓶、饮料瓶或其他废弃物。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确因学校安排的学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留校的,须填写《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留校申请表》,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学生处备案。按照相对集中住宿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和校园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爱护各种消防设施,无火警状态下,禁止随意使用、移动或损坏各种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学生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患病应及时就医。凡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要按规定办理退学;被退学的学生必须由其监护人在一周内办完相关手续并领回。
第三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校外活动必须报学校审批。集体活动组织者要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住宿生在周末和节假日外出,当天不能返校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在外要严格遵守法规和注意自身安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校,返校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校的要及时告知辅导员,于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实习,要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各项纪律和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利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校外用餐时,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饮食卫生,不得酗酒闹事,在规定的晚熄灯时间前必须返校。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与安全法规。假期往返学校或出外旅游,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不搭乘非法营运或违规超载车辆;现金、重要证件、行李物品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失窃,防止上当受骗。在校期间外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横穿公路要按规定走地下通道、斑马线或其他安全途径。
第五章 游泳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游泳应当是有组织的或到正规管理的游泳池,要注意安全,服从管理,不得在水中嬉闹或擅自进行跳水等危险运动。禁止私自到没有规范管理的游泳池或水塘、江、河、湖、海等地方游泳。
第六章 其他安全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报学校批准。在校外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禁止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其他场所进行非法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已被学校处理不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滞留在学校的,以及节假日期间在校外等发生意外的,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区分
第二十二条 当学生生命安全、集体和个人财产面临严重威胁或发生重大损失时,知情人要立即向学校职能部门及地方相关部门报告;职能部门要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消除隐患,保护现场,同时做好稳定工作,恢复秩序,并积极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入社会上的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游戏机室、台球室、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因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和本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对自身造成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集体、他人财物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自身、他人都造成伤害或对集体和个人财物都造成损失的,由所有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按《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校规校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