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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厦软院〔2007〕127号)

发布日期:2012-02-29    点击: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厦软院〔20071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审核、学生处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其它学生集体校外活动,必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并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组织、指导。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各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的某一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或发放奖学金。对表现突出的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据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具体程序按照《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第三十六条实施。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地点、期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必须是书面形式,其它相关事项按此申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1226日起实施。原《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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