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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厦软院〔2010〕21号)

发布日期:2012-02-29    点击: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软院〔20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四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学院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户口退回原转入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如果该专业不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以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随着学分制的逐步完善,将由学年收费制改为学分收费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  大专学制按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为三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学制两年(即三年制学生不得超出五年)。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九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在教师的指导下,办理选课手续。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后方可继续修习后续课程。

经学院批准,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以提前修习某些后续课程,但一学期修习的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0学分;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缓修某些课程,但一学期修习的课程不得少于12学分。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经所在系(部)负责人的同意,并经过教务处批准,选修其他专业的某些课程。所修课程计入选修课学分和成绩。

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无效。

第十条  实行课程重修制,重修课程按学分收费,但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一)下列情况必须重修相关课程: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除确有不可抗力正当理由外,该课程必须重修;学生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该学期总学时数的1/3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或者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2者,或者作业缺做缺交达到该门课程该学期作业总数的1/2者,不能参加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二)课程重修可以与下一年级一起修读,或者选读其他班级的相同课程,也可以由学院集中举办短期重修班(由学院视具体情况而定)。如该课程停开,系(部)负责人可以指定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

(三)每学期末由任课教师提出第一批学生重修课程名单,系(部)审核、汇总,报教务处审批;每学期开学初再由教务处根据学生补考等情况确定第二批学生重修课程名单,然后汇总、公布、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申请免修、免听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但须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一)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由学院指定医院出具证明,分管院长批准,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体育课经教务处批准可转修“保健体育课”。

(二)从第三学期开始,学业成绩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所在系(部)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可以免修、全部或部分免听。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必须事先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方可免修并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申请免听的课程,其前置课程成绩应达良好以上,获准免听后仍必须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学校将安排已获批免修、免听课的学生进行教学实践活动。

(三)学生课程重修,除第十一条(一)中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情形外,经过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时,但必须参加课程考试。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总卡。课程不及格成绩可以先行记入,待重修及格后以重修的成绩予以替换,并正式记入学籍总卡。学籍总卡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原件保存在本学院。

确有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所在系(部)申请缓考,经教务处批准,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可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口试笔试结合以及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系(部)负责人审定,报教务处备案。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由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5060%)、平时测验成绩(一般占2030%)和平时学习表现(一般占1020%)等综合评定。实验课、生产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或科研训练)等成绩采用四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100分为优秀(A);7084分为良好(B);6069分为及格(C);未达到60分为不及格(D)。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但必须在记分时标明为“两级记分制”。

第十五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结合国家人才需求计划和学院现有教学资源,学院每年确定可以接收学生转专业的专业目录及计划接收的学生人数。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某一学科有特长的学生,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科学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者;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转专业前在原专业所修的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外语课、计算机基础课等),以及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绝大多数达到良好(70分,或者B)以上成绩者。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二年级以上者(除学院统一安排学科分流的情形除外);

(二)各类委培、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专业者;

(三)跨文理、跨批次的;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应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录取的新生,需要转专业的,由招生办在新生入学报到时统一办理;新生报到结束,招生办将各个专业新生报到结果(含原专业、转入专业等信息)报教务处。

(二)除新录取的学生外,其它在校生的转专业,在每学年末集中办理一次。

(三)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生成绩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同一系内转专业,由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不同系之间转专业,分别由转出、转入系的系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必须编入下一年级,有特殊情况者,须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

(三)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转入专业、或相同的可以承认、不必重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但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应当重修,但可以根据本人对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其余课程作为任意选修课已取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总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非同类学校转入本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休养。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填写《复学申请书》,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12学分;第二学期后每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因上述(一)项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因上述(二)至(六)项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三十五条  达到第三十五条(二)中规定的学生,如果个人愿意,可以申请留级,转入下一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表现好,各门成绩合格,可以继续升学,试读期间表现不好,仍然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则再次给予退学处理,不能再申请试读。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交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所在系(部)负责送交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交。

以上方式仍无法送交的,在学院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交。

《退学决定书》自做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其它权益自送交之日起生效。

《退学决定书》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的申诉按照《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院不予负责。

 

第九章 考勤

 

第四十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论文(设计)、实训等一天按五学时计算,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授课的学时计算。

理论课、实验课的考勤主要由任课教师进行,辅导员配合,由各系集中整理、保存;实习、劳动、军训的考勤由辅导员进行,实训的考勤由实训教师负责,然后把资料交给学生所在系集中整理、保存。考勤统计结果资料一式两份,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分别保存。

第四十一条  对旷课的学生,按照《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报告、填写请假单、附上有关证明,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病假、事假、公假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并通知课任教师;病假、事假、公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签注意见,系(部)主任批准;病假、事假、公假三天以上的,须经辅导员和系(部)主任签注意见,分管院长批准。所有请假材料最终集中教务处。

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经获准后方为有效。否则,作旷课论处。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之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三年制学生为五年)之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但未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包括毕业设计、实习实训)者,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回校申请补考补做,经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申请补考补做或补考补做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但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留学生、港澳台生、侨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091日起施行,原(2008年及以前公布的)《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办理。

 

 

 

 

 

学院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孙坂南路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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