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201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发奋成才的积极性,规范和养成大学生的良好行为,培养和塑造大学生较高的综合素质,实现学院的培养目标,全面促进学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学校对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评定的成绩作为当年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和各类单项奖的依据,测评结果直接与升级、留降级、评优、毕业推荐、推荐入党挂钩。
第三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德育、智育和拓展素质三方面成绩组成。构成比例: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0.3+智育成绩×0.7+拓展性素质成绩。
第二章 德育表现测评
第四条 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为60分:按六项内容,每项分优、良、中三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表现差者可计5分以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危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稳定的活动。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勇于创新,课堂纪律好、出勤率高。
5.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完成院、系、班级交给的任务。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6.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勤俭朴素,不吸烟,不酗酒。
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
(一)荣誉称号加分
上学年获得荣誉称号的加分如下: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10
|
8
|
6
|
4
|
2
|
此项只取首次或最高分。
(二)其他加分
1.参加班、系、院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含志愿服务活动)出勤者加1分(累计往上加),但不得超过20分。
2.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经院、市书面表彰嘉奖者分别加6分、8分。
3.拾金不昧、捐血等公益活动加2分。
4.文明宿舍成员加4分。
5.成为注册志愿者加1分。
第六条 扣分规定
1.凡未经准假而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劳动者每次扣2分。
2.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分别扣10分、20分、30分、40分,并取消当学年评优和评奖学金资格。
3.在院(系)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不合格的集体,具体组织者每次每项扣3分,成员每次每项扣2分。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每次扣3分,违反达三次者取消评优资格。
第三章 智育表现测评
第七条 智育表现测评学业基本分为80分: 以学年所有必修课和规定选修课的成绩计算,考查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折算。补考成绩一律以60分计算。补考没通过的取成绩高者。插班生经审批同意免修课程的分数以所在班级平均成绩计算。(学业基本分= ∑单科成绩×课程学分/∑各科学分×0.8)
第八条 学业表现附加分20分:
(一)公开出版刊物发表论文(同一篇以最高分计)。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10
|
8
|
6
|
3
|
1
|
(二)参加专业知识竞赛、科技活动获奖者(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一等奖
|
12
|
10
|
9
|
4
|
2
|
二等奖
|
9
|
8
|
7
|
3
|
1.5
|
三等奖
|
7
|
6
|
5
|
2
|
1
|
优秀奖
|
5
|
4
|
3
|
1
|
0.5
|
(三)基本技能:主要包括英语、计算机、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认证等能力。
1.英语等级考试加分值如下:
|
A、B级
|
四 级
|
六 级
|
通过
|
优秀
|
通过
|
优秀
|
英语专业
|
1
|
2
|
3
|
3
|
4
|
非英语语专业
|
1
|
3
|
4
|
4
|
5
|
2.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值如下: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文科
|
1
|
3
|
4
|
5
|
理科
|
0
|
2
|
4
|
5
|
3.通过专业等级考试、资格认证者每通过一项按级别加分,初级加1分,中级加2分,高级加3分,以认证书、成绩证明为准。
(四)满勤加2分。
第九条 扣分规定:
1.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按各门课程学分值的一半扣分。
2.考试作弊一次扣10分。
3.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规程造成事故或损坏设备者,酌情扣5-10分。
第四章 拓展性素质测评
第十条 拓展性素质测评加分如下:
(一)新生坚持参加军训,成绩合格,可得1分;成绩优良,可得2分。
(二)凡长期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及格者,可得1分。
(三)社会工作奖励分:
1.学生干部
团委办公室主任、校学生会主席
|
4
|
副职3.5
|
记者团、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团联合会、自律会、心理健康协会负责人、校学生会部长、系学生会主席
|
3
|
副职2.5
|
团委办公室干事、记者团、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团联合会、自律会、心理健康协会、系学生会部门负责人、社团负责人、班长、团支书、宿舍楼长
|
2
|
副职1.5
|
各学生组织干事、班委、楼层长
|
1
|
|
宿舍长
|
0.5
|
|
任期未满一学期,不加分;学生干部若不起作用者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加分;担任宿舍长若所在宿舍在参评年度内如果有两次以上(含两次)卫生评比不合格,则不给分;身兼多职者以最高职务计分。任期满一学期且不足一年者减半给分。如果参评学生两个学期分别担任不同的社会工作,可先按标准减半给分,然后再予累加。
2.担任各类运动队、辩论队或其他代表队队长、教练及承担相当工作者加2分。
(四)文艺特长:各类文艺竞赛加分值如下: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一等奖
|
8
|
7
|
6
|
3
|
2
|
二等奖
|
7
|
6
|
5
|
2
|
1.5
|
三等奖
|
6
|
5
|
4
|
1.5
|
1
|
优秀奖
|
5
|
4
|
3
|
1
|
0.5
|
注: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累加,只取最高分;集体项目若得奖加分,侯补成员减半。
(五)体育特长:各类体育竞赛名次加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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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破记录
|
10
|
8
|
6
|
5
|
4
|
一
|
8
|
6
|
5
|
4
|
3
|
二
|
7
|
5
|
4.5
|
3.5
|
2.5
|
三
|
6
|
4.5
|
4
|
3
|
2
|
四
|
5
|
4
|
3.5
|
2.5
|
1.5
|
五
|
4
|
3.5
|
3
|
2
|
1
|
六
|
3
|
2.5
|
2
|
1
|
0.5
|
注: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累加,只取最高分;集体项目若得奖加分,侯补成员减半。
(六)其他加分:本办法未能涵盖的拓展性素质加分项,参照以上相近加分标准确定加分值。
第五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测评时间: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班为本学年5月份,其他为下一学年9月份),由下至上公开、合理地进行。
第十二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学业成绩分和拓展性素质分,同成果不能重复使用。品德行为表现、学业成绩附加分最高以满分计。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如下:
1.各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
2.各班成立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拓展性素质的三个测评审议组,每组3至5人,由负责该方面工作的学生干部任组长,吸收小组长、宿舍长和部分学生参加,负责核准分数,然后上交辅导员,各评议组应将加减分项目每学期二次张榜公布,以便及时纠正;对循私舞弊的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在总分中扣5—10分,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评比前由学习委员公布本班本学期的学生学习成绩。
4.学生必须按测评的办法实事求是地填写综合测评的评分表,并出具有关证明,供小组审议、评分。
5.辅导员应全面复核各组的结果,签名后交系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向全系学生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后,各系可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德育成绩=思想品德行为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智育成绩=学业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学业基本分= ∑单科成绩×课程学分/∑各科学分×0.8)
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0.3+智育成绩×0.7+拓展性素质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