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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厦软院学〔2012〕20号)

发布日期:2012-12-31    点击: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201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发奋成才的积极性,规范和养成大学生的良好行为,培养和塑造大学生较高的综合素质,实现学院的培养目标,全面促进学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测评是学校对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定。评定的成绩作为当年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和各类单项奖的依据,测评结果直接与升级、留降级、评优、毕业推荐、推荐入党挂钩。

第三条  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德育、智育和拓展素质三方面成绩组成。构成比例: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0.3+智育成绩×0.7+拓展性素质成绩。

 

第二章  德育表现测评

 

第四条  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为60:按六项内容,每项分优、良、中三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表现差者可计5分以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危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稳定的活动。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勇于创新,课堂纪律好、出勤率高。

5.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完成院、系、班级交给的任务。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6.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勤俭朴素,不吸烟,不酗酒。

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40分:

   (一)荣誉称号加分

上学年获得荣誉称号的加分如下: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院级

系级

10

8

6

4

2

此项只取首次或最高分。

(二)其他加分

1.参加班、系、院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含志愿服务活动)出勤者加1分(累计往上加),但不得超过20分。

2.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经院、市书面表彰嘉奖者分别加6分、8分。

3.拾金不昧、捐血等公益活动加2分。

4.文明宿舍成员加4分。

5.成为注册志愿者加1分。

第六条 扣分规定

1.凡未经准假而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劳动者每次扣2分。

2.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分别扣10分、20分、30分、40分,并取消当学年评优和评奖学金资格。

3.在院(系)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不合格的集体,具体组织者每次每项扣3分,成员每次每项扣2分。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每次扣3分,违反达三次者取消评优资格。

 

第三章  智育表现测评

 

第七条  智育表现测评学业基本分为80分: 以学年所有必修课和规定选修课的成绩计算,考查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折算。补考成绩一律以60分计算。补考没通过的取成绩高者。插班生经审批同意免修课程的分数以所在班级平均成绩计算。(学业基本分= ∑单科成绩×课程学分/∑各科学分×0.8)

第八条 学业表现附加分20分:

(一)公开出版刊物发表论文(同一篇以最高分计)。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院级

系级

10

8

6

3

1

 

(二)参加专业知识竞赛、科技活动获奖者(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院级

系级

一等奖

12

10

9

4

2

二等奖

9

8

7

3

1.5

三等奖

7

6

5

2

1

优秀奖

5

4

3

1

0.5

(三)基本技能:主要包括英语、计算机、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认证等能力。

1.英语等级考试加分值如下:

 

AB

四  级

六  级

通过

优秀

通过

优秀

英语专业

1

2

3

3

4

非英语语专业

1

3

4

4

5

2.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值如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文科

1

3

4

5

理科

0

2

4

5

3.通过专业等级考试、资格认证者每通过一项按级别加分,初级加1分,中级加2分,高级加3分,以认证书、成绩证明为准。

(四)满勤加2分。

第九条 扣分规定:

1.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按各门课程学分值的一半扣分。

2.考试作弊一次扣10分。

3.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规程造成事故或损坏设备者,酌情扣5-10分。

 

第四章  拓展性素质测评

 

第十条  拓展性素质测评加分如下:

(一)新生坚持参加军训,成绩合格,可得1分;成绩优良,可得2分。

(二)凡长期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及格者,可得1分。

(三)社会工作奖励分

1.学生干部

团委办公室主任、校学生会主席

4

副职3.5

记者团、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团联合会、自律会、心理健康协会负责人、校学生会部长、系学生会主席

3

副职2.5

团委办公室干事、记者团、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团联合会、自律会、心理健康协会、系学生会部门负责人、社团负责人、班长、团支书、宿舍楼长

2

副职1.5

各学生组织干事、班委、楼层长

1

 

宿舍长

0.5

 

任期未满一学期,加分;学生干部若不起作用者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加分;担任宿舍长若所在宿舍在参评年度内如果有两次以上(含两次)卫生评比不合格,则不给分;身兼多职者以最高职务计分。任期满一学期且不足一年者减半给分。如果参评学生两个学期分别担任不同的社会工作,可先按标准减半给分,然后再予累加。

2.担任各类运动队、辩论队或其他代表队队长、教练及承担相当工作者加2分。

(四)文艺特长:各类文艺竞赛加分值如下: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院级

系级

一等奖

8

7

6

3

2

二等奖

7

6

5

2

1.5

三等奖

6

5

4

1.5

1

优秀奖

5

4

3

1

0.5

注: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累加,只取最高分;集体项目若得奖加分,侯补成员减半。

(五)体育特长:各类体育竞赛名次加分如下: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院级

系级

破记录

10

8

6

5

4

8

6

5

4

3

7

5

4.5

3.5

2.5

6

4.5

4

3

2

5

4

3.5

2.5

1.5

4

3.5

3

2

1

3

2.5

2

1

0.5

注: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累加,只取最高分;集体项目若得奖加分,侯补成员减半。

(六)其他加分:本办法未能涵盖的拓展性素质加分项,参照以上相近加分标准确定加分值。

 

第五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测评时间: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班为本学年5月份,其他为下一学年9月份),由下至上公开、合理地进行。

    第十二条  品德行为表现分、学业成绩分和拓展性素质分,同成果不能重复使用。品德行为表现、学业成绩附加分最高以满分计。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如下:

    1.各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

    2.各班成立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拓展性素质的三个测评审议组,每组35人,由负责该方面工作的学生干部任组长,吸收小组长、宿舍长和部分学生参加,负责核准分数,然后上交辅导员,各评议组应将加减分项目每学期二次张榜公布,以便及时纠正;对循私舞弊的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在总分中扣510分,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评比前由学习委员公布本班本学期的学生学习成绩。

    4.学生必须按测评的办法实事求是地填写综合测评的评分表,并出具有关证明,供小组审议、评分。

5.辅导员应全面复核各组的结果,签名后交系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向全系学生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后,各系可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德育成绩=思想品德行为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智育成绩=学业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学业基本分= ∑单科成绩×课程学分/∑各科学分×0.8)

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0.3+智育成绩×0.7+拓展性素质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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