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及校徽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及校徽是学生在校期间证明身份的重要证件和标志。为规范学生证、校徽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入学取得我校学籍后,以系为单位到学生处统一办理,发放学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 学生证和校徽仅限学生本人使用和佩戴,学生应妥善保管,规范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坏或赠与他人。
第四条 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开学报到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初先交费后注册。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 学生证除了证明学生身份外,还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作为学生每年寒暑假享受火车票减价优待证明。家庭住址在厦门的学生,不享受火车票减价优待政策。学生证上乘车区间是厦门至离家庭住址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如父母分居,只能选择一方填写。车站确定后,不再改动。学生家庭住址迁移时,应及时提交家庭住址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可更改火车站名称。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系为单位每学年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充值一次。
第六条 学生补办学生证,须填写《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并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申请表经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系部审核,在照片上压盖公章后,另备同底照片一张,到学生处办理。补发的学生证仍使用原来编号(即学号),注明“补发”字样。补办学生证收取工本费20元。
第七条 学生补办校徽,填写《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校徽补办申请表》,经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系部审核,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校徽收取工本费3元。
若遗失的学生证和校徽找到后,学生应及时将原学生证和原校徽交回学生处。
第八条 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保存,待复学时重新领取。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学生处注销(或申请加盖“毕业留念”字样后发还学生本人留作纪念)。
校徽可以留作纪念。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
2.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校徽补办申请表